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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20 16:14:00 浏览量:

   福建省近日修订了《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面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工伤的认定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并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新增六类组织 参加工伤保险

  《新办法》要求我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6类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往,我省只要求企业和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新办法》,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抢险救灾期间受伤等,都算工伤。

 按规定,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办法》明确了具体申报工伤的材料。在下列6种情形下受伤的员工,可依法申报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建筑工人受伤 可向发包方维权

 在建筑施工行业、矿山企业等领域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较大。之前有些承包组织或自然人由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经常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推诿责任,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今年起,此类情况将被彻底杜绝。《新办法》明确,即使承包的组织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一样可以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而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职工还可以向上一级的发包方提出维权要求。

工伤待遇 大幅提高

 《新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提高了工伤保险测算基数标准,还将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保证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能及时支付到位。

 以往,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合并计算的,《新办法》则将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开计算,一次性补助给职工。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来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按照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患职业病的职工,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将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发30%。

 同时,《新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个人劳动合同期满或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可获得额度比以往有所提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单位不参保也要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新办法》还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样要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如果用人单位不偿还,将受法律追偿和惩罚。

 此外,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职工工伤,但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这时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先行支付,之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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