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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规定高温作业中暑算工伤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7-08 16:22:00 浏览量: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高温天气条件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在温度高于33℃(不含)的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支付其高温津贴。对高温作业中暑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用人单位要注意夏季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增添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5月到9月期间,用人单位要向在高温天气条件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在温度高于33℃(不含)的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支付每日5元到8元的高温津贴,如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可以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在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对于因工中暑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提供医疗救治,直至康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医疗不及时产生其他疾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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