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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8-29 17:08:00 浏览量:

     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泉州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年度增长的基数调整为泉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金额的80%。
从泉州市政府获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已下发。今后,在基数的基础上,职工工伤不同对象及不同级别的调整比例也有所不同。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分别为:1级基数的90%,2级85%,3级80%,4级75%,5级70%,6级60%;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分别为:1级50%,2级40%,3级30%;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增加10%。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时,上述各项待遇不调整。
工伤保险基金达1亿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饶科长介绍,按照2004年以来的旧规,泉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数,是按泉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调整,生活护理费按该增长率的60%调整。
这次调整,是因为泉州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大多偏低,首次计发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均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造成以上三项定期待遇均偏低。
另外,制定上述调整比例,主要是根据当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而确定,现在这一比例已明显偏低。经测算,目前泉州市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经几次调升后仍只有每人每月680元~700元(只略高于最低工资水平);生活护理费只有每人每月450元~6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只有每人每月250元~390元。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企业自行发放,不少企业发放的标准较低,甚至多年均未调升。
此外,旧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目前泉州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这几年的支出占当年的收入均不到一半,历年结余已达1亿元。
新规能给工伤职工带来什么样的实惠?饶科长举例说,如果去年泉州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是1000元,今年上升到1200元,按照旧规的算法,工人的工伤待遇水平增长96元,按照新算法则可以增长160元。饶科长介绍,新规是按照不同对象及级别的不同比例调整的,这样既可防止定期待遇的差距过大,又能较大幅度地调升伤残级别高的工伤职工津贴。同时,也将5~6级工伤职工纳入调整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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