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重庆市 > 正文
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非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17 19:48:00 浏览量:

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非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通知
足府发〔2011〕35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大足县非参公事业单位等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大足县行政区域内的非参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以上单位的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经费来源及缴费基数和费率
非参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由财政直接拨付到基金专户;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不变。
首次缴费基数标准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0.5%计算。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时间要求
请以上参保单位务必于2011年9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到大足县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0月1日起按县工伤保险中心每月下达的基金征缴计划按期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0月1日后,凡未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及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财政不予解决。
四、注意事项
1.参保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联系人:杨刘菊,联系电话:43711659。
2.开票地点:县人力社保局二楼办事大厅;联系人:陈若林,联系电话:43767569。
附件:1﹒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须知
2﹒《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登记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须知
一、登记: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自带U盘拷贝全市统一模板,填写后交电子表格),并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缴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月10日前到银行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费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足县支行,账号:210 101 040 003 453),凭银行进帐单到县工伤保险中心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
三、人员变更:单位人员有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在每月20日前到工伤保险登记业务窗口报送《重庆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花名册》。
四、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大足县人民医院、大足县中医院、大足县第二人民医院、大足县精神病院、重庆永荣长河煤电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chongqingshi/2011-12/3011.html
上一篇: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下一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参公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