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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26 11:20:00 浏览量:

重庆市人保局发布消息,2009年7月1日起算,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上调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规定,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范围是:2009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9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仍符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方面。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是: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6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36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17元。

调整后,职工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一级每月1214元、二级每月1147元、三级每月1079元、四级每月1012元、五级每月944元、六级每月810元。

生活护理费最高每月1124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分为三种情形: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通知》要求,上述三种情形按先后顺序,生活护理费将分别调整到2008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照此计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是11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是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675元,已超过以上标准的暂不调整。

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发80元

《通知》规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8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540元,配偶为孤寡老人每月67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405元。

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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