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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政策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1-06 09:54:00 浏览量:

 2012年1月5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全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将进行重要调整。

   2012年起,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在工伤保险认定方面,用人单位若不举证,可以由职工单方面举证;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所上调,工伤职工可跨地区诊疗,就诊医院也由此前的2家扩大到79家。

 在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方面,从2012年1月1日起,针对公务员群体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北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规定,该险种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三类群体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后,缴费标准与北京市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一致,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工伤认定可由职工单方举证

 工伤保险此前就有规定,要求职工申请认定工伤时,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现实操作中,有些单位并不愿意配合举证,甚至故意拖延,使申请认定超过期限。

 为了有效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北京市此次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特意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即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单方举证作为认定证据。其中社保行政部门自行调查取得证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都可作为单方举证。

 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明。北京市此次新规对这些证明材料重新进行了梳理。

 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此外,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而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这一调整有望解决工伤认定中因劳动争议导致申请过期的问题。

就业补助最高18月平均工资

 此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标准进行了调整。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工伤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调整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工伤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考虑到用人单位负担,此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单位拒绝提供材料可罚两万

 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的,由社保行政部门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出现骗保行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出现骗保行为的,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可与相应的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内不与其再签。

 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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