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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障对账单可作缴费证明使用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5-18 12:08: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2011年5月18日,2010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邮寄工作将正式开始,个人最早5月19日就可以收到对账单,此次邮寄人数达660余万。北京市人社局5月17日宣布,2011年起,社保对账单增加了一项新功能,可以作为社保缴费证明,方便广大参保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账单可做社保证明

 人社部门表示,至2011年6月30日,全市660余万参保人员将陆续收到装有个人2010年度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信件。同时,应广大参保人的要求,2011年市社保中心在2010年度社会保险对账单的醒目位置标注“可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随着社会保险地位的不断提升,参保缴费证明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已经成为住建委、海关等行业审批机构要求个人出示的证明或用于申办各类资质(格)。因此,为提高社保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2010年度对账单中,明确标注可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方便广大参保人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异议者9月底前核对。

 参保人在收到对账单后,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认真核对2010年度本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对所核对信息有异议,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由参保人所在的参保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若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应于2011年10月15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邮寄人数达660余万

 北京市人社部门公布,2010年度邮寄对账单人数为660余万人,较2009年的540余万人增加了120万人,增长率高达22.2%。

 2011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缴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来源:齐鲁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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