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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

发布时间:2013-1-30 12:37:00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费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本人不承担责任、承担平等责任、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注:2011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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