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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人社局这样的逻辑很可怕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1-09-27 17:47:00 浏览量:

开发区人社局这样的逻辑很可怕

一、先看几则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由此可见,有用工事实,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监察部门就应当管,而且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二、再看一则案例

李柱,201133入职,在江苏淮安市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石家庄天山海世界二期工程中做钢筋工。201166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监察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011627再次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江苏淮安市东旭建筑劳务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将工资支付给钢筋组,由组长支付给劳动者。”

钢筋组组长赵海军:“招聘李柱,试用期三个月,未报告给用人单位。”

在这样精心安排下,用人单位即抛出这样的一套说辞:“劳动者李柱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由包工头负责”。这就是用人单位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逻辑。

三、法律关系是否如上所述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坚决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不难看出,包工头的招工行为违法。

四、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到底是谁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此不难看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本案中李柱的用人单位为江苏淮安市东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五、人社局终于被“忽悠”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不予受理李柱的投诉,并为自己的“不作为”整理出如下一套逻辑:

即使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在其工地务工的事实,但只要用人单位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就可以“不予受理”。

再简单一些:“不管事实如何,只要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就不予受理。”

六、这样的逻辑很可怕

依此逻辑,我们可以设计一套这样的方案:不管你是个体户、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用人单位将所有业务包给一个ceo,然后以这个ceo个人名义招工,这样不管是十几个劳动者,还是十几万劳动者,也只是ceo的雇员,用人单位只有ceo这么一个员工,一旦劳动监察来访,用人单位一招“这些人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搞定。这样,用人单位永远不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约束,将劳动监察大队的人拒之门外。

突然想到“脑残”这个词,用在这里太恰当不过了。但是仔细想想,公务员的录取比例比考取博士的比例要低多了,这些公务员说到底也属于“精英”了。真不明白“精英”是如何被脑残的。

七、还有更“脑残”的

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职责,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即明确拒绝不履行职责,一种是默示的方式,即不予答复的。

就此事,我们以“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为由,诉到法院。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却说“这不是行政不作为,已经告诉你不予受理了,就不叫不作为”。

从上述理论,我们也设计了一套方案,确保行政机关永远不会被判“行政不作为”。那就是:“永远不要不予答复,只要一纸《不予受理决定书》就搞定。” 

开庭了,真想自己也脑残了,以“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申请法官回避。

近来,民告官的官司接的多了些,特别感觉在人民法院、人社局等部门里,“公平正义”等变成了稀有资源。

未有判决,但已看到判决,我们已经做好上诉准备。

                                         张士谦  闫翠荣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

                                       20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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