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本站案例 > 正文
工伤维权遭遇新“伎俩”
作者:张士谦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09-11-22 12:34:00 浏览量:

 

  20091118日,本是郭辉(四川宜宾人)要求工伤待遇一案一审法院开庭的日子。然而,开庭十分钟后,被休庭。

 

  200782日,郭辉被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派往缅甸项目部工作,担任造纸工。

  2008719日,在工作中右手受伤后住院治疗。

  20092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0922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2009414日,郭辉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待遇。

  2009522日下午3点,律师代理郭辉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

  2009531日,北京市海淀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200962日下午445分,代理郭辉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00969日,郭辉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622日,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9918日,交换证据。

  200911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休庭。

 

  庭审开始,郭辉及代理律师宣读起诉状及补充事实理由后,被告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没有法律依据。并当庭出示了20091111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立案通知书。因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以及享受上述原告所提待遇的基础,故此,需要等待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最后的裁决,才能审理工伤待遇一案。故此,休庭。

 

  这是我从事工伤维权以来,第一次遇到的这种情形。如果这样进行下去,无疑我们还要进行最初的劳动关系确定,工伤维权将回到案件处理的起点。无疑仅确定劳动关系,将要再经过3个法律程序,耗费一年的时间。

 

  我们非常明白单位的用心。“持久战”是他们至高的战术。

 

  签有劳动合同、进行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郭辉为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的造纸工后,能够再次立案审理确认劳动关系呢?

 

  整理思路后,我们持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的立案通知书及人民法院休庭的处理意见,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交涉。

  接待我们的是仲裁科的副科长董晓燕,我们提出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属于重复处理的行为。因为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对劳动关系早已作出确认。然,这位副科长却说:“只要之前的裁决书的裁决如下部分没有明确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即便在裁决书书的查证认定事实部分,对劳动关系作出了确定,现在重新立案处理,也不属于重复处理。”这样的理论,我还是第一次听说,郭辉立即火冒三丈,大声质问:“我是中冶的造纸工,不说明劳动关系,那是什么关系?仲裁以我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没有支持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存在着劳动关系?”

  郭辉的气势咄咄逼人,这位副科长开始转移我们的锋芒,表示:“法院完全可以不等我们处理确认劳动关系这个案子的结果。”然而,跟法院的沟通,法院表示:现在仲裁已经立案,那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支付工伤待遇就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也已经予以确定,但根据司法高于行政的理论,确认劳动关系的司法程序,仍有可能推翻以前的结论。

  分析过后,我们依然坚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重复处理的观点,并且认为法院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20091119日,我们针对确认劳动关系案提交我们的答辩状,并且增加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向主管本案的仲裁科科长提出了我们的如下观点:第一、符合重复处理的情形(具体理由,上面已述)。第二、本案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也就是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此规定,没有任何的条文规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单独的立案。且确认劳动关系立案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然而,本案中郭辉与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签有“聘用协议书”,此聘用协议书写明了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等,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故此,劳动仲裁立案确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在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书“是否签订合同”一栏中,中冶明确的写明了"有聘用协议书"

   就上述观点与这位仲裁科长的沟通时愉快的,科长表示:“合议庭合议后,最晚下周一给明确的答复”。

   20091120日,上午我得到了答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向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已经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故此,终结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的决定。”

   故意制造更过的“程序”,使身在四川宜宾的郭辉来回的奔波于北京与四川之间,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费用,这就是用人单位的又一卑鄙“伎俩”。然而,差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成了他们的帮凶。尽管如此,郭辉现在不得不滞留北京,等待法院重新确定开庭的时间。

   又想起那句话:工伤维权为什么这么难?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lizhanshi/2009-11/GongShangWeiQuanZaoYuXin-JiLia.html
上一篇:维权路上,一个不能少
下一篇:关于请求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审查的建议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