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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25 16:42: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2]23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幅度、有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调整部分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幅度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每年7月调整,其调整幅度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之和。”市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4%;省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982元,比2010年增长12.80%,由此算出2012年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幅度为10.28%,自2012年7月执行。

二、2012年有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2012年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及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月计发基数为201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3082元。原计发基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三、调整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办法

    为保证职工因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更加合理,当工亡职工亲属符合供养条件时,对工亡职工生前应当供养但并非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标准的一半给付。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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