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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次明确工伤康复规定,未参保职工康复费用单位付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0-08-13 10:21: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8月12日出台,为缓解工伤员工因工伤引发的并发症、后遗症等困扰,帮助其恢复健康和肢体功能,安徽省对工伤康复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伤康复期,工伤职工将享停工留薪待遇。

确认康复对象

康复对象指因工伤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经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办法明确,列入康复对象范围的工伤职工为,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及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人员。康复对象的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伤医疗及相关检查资料。康复对象的确认,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15日内,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作出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社保经办机构。已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明确康复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符合规定的,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在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交通费、住宿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需要护理的,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费用支付有规定

工伤康复费用和支付也已清晰,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过,生活用品费用;非工伤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协议管理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工伤康复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工伤康复费用所需的全部康复资料及账目清单。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康复期终结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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