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1996年10月1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苏劳社医函[2003]2号)
发布时间:2026-07-15 浏览:次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996年10月1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苏劳社医函[2003]2号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人民法院委托办理工伤认定等问题的请示》(苏劳社医[2003]2号)悉,现函复如下: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组成部分。城镇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应当按照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此办法试行前,即 1996年10月1日前城镇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的范围。
对部分地区此前已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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