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3]29号)
发布时间:2026-05-22 浏览: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深化工伤保险体制改革,提高我省工伤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贵州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条件,维护职工权益,强化预算监督,严格目标考核,确保收支平衡。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基金管理,增强调控能力,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制度、标准和服务体系。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和标准进行清理,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予以指导。
四、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市、州只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帐户,不再设财政专户。从2014年7月1日起,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统一纳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市、州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暂存当地,实行只出不进政策,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纳入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一)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州未完成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及任务而形成基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
(二)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执行情况于每年三季度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并执行。
六、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年度会计报表,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其他险种一并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年度会计报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分别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七、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并规范全省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广和应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县、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推广应用。
八、部署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监督、宏观决策以及其它工伤保险服务的信息化。探索建立人社、卫生、安监、住建、民政、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九、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定期分级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建立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主要用于解决突发重大事故处理出现的基金缺口。
(一)储备金按照全省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当储备金累积额度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暂停提取。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单独建帐,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储备金使用的跟踪管理评估。
(三)发生突发重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申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十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正常调整机制。对用工期限短、人员流动大等难以按照企业工资总额、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费率档次征缴的,可实行全省有差别的工伤保险费计费和征缴方式。
十二、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对本区域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按年度提出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建议,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执行。
十三、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而少缴工伤保险费、影响工伤职工待遇的,少缴的工伤保险费一经核实应予以补缴,工伤职工以往个人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发。
十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年度编制工伤预防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工伤认定调查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订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工伤康复工作的指导,建立工伤康复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康复技术力量,推进全省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2013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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