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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可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发布时间:2026-03-07  浏览:

基本案情

许某莲是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20年2月24日,许某莲向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海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海区人社局于同日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许某莲不服,认为其出院后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届满前,因新冠疫情交通管制的原因,无法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适当扩宽审查标准,且江海区人社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说明任何具体原因,即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是错误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莲申请认定工伤的事故发生在2019年2月15日,许某莲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发伤并低血容量性休克等严重伤害,入院治疗将近一年之久,其出院后恰逢新冠肺炎病毒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均实行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许某莲所在的户籍地村委会亦出具《证明》证实其于2020年1月22日出院后回村居住,于2020年2月5日需要外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因交通事故造成行动不便及疫情影响,最终无法前往。


另据查,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江门市区县政府采取了为期13天的交通管制、自然村及社区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疫情影响期间应该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本案中许某莲于2019年2月15日受伤,扣除江门市疫情防控为期13天(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交通管制期间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许某莲于2020年2月2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江海区人社局在收到许某莲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当日,认为许某莲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即出具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撤销。据此判决:一、撤销江海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江海区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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