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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不具有撤销(改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法定职责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案     号:(2020)最高法行申7415号

裁判要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石永华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社部责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改正)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但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不具有撤销(改正)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的法定职责。人社部认为石永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并建议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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