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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3-30 10:51:00    作者:   我要评论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称《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2004〕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的责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的参保管理

1.我市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排除在外。

2.有职业危害行业的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或用人单位中从事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必须到经省卫生厅审定批准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3.参保单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职工在异动时必须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的体检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方可办理。

4.建立职业病危害岗位备案登记制度。我市参保单位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如实填报《郴州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凡未备案以及备案时已经受到职业病危害的,或者所患职业病与备案岗位无关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职业病待遇,所有职业病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加强职业病危害岗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1.参保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组织其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2.职工健康监护检查的内容及项目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安排。

3.参保单位应将每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职工健康检查结果数据库备查。

三、加强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工作

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规定如实做好职工的职业病诊断。如职工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须要求职工先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证明要及时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

2.参保单位职工确诊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在诊断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参保单位备案后,对于一次性诊断3人以上患职业病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情况进行备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应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时,应查阅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上岗前、参保前及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既要查阅职业健康检查的纸质资料,也要查阅相关影像资料。要认真调查职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对原在其他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要查阅职工在原单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4.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职业病稽核小组,对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全、缺失备案登记手续,或者被举报的、有异议的职业病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异地职业健康体检或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病鉴定。

四、加强职业病待遇核定管理

1.对参加工伤保险后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体检周期追溯既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果参保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既往资料显示参保前未发现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如果参保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既往职业健康体检资料显示参保前已患职业病(尽管没有诊断)的,应按老工伤问题的处理规定,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参保单位没有安排新聘职工上岗前和职工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诊断职业病后由参保单位承担因职业病所致的工伤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没有及时安排身体健康已经受到损害的职工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按规定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由此造成的职业病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

五、完善职业病待遇支付程序

1.参保单位在申报职业病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事故备案表与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尘肺患者还要求提供系列胸片(时间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追溯,但最长只追溯到参保前);

(5)《郴州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6)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要求的其他资料。

2.尘肺待遇审核的补充程序:

(1)第一次申报尘肺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系列胸片交经办机构指定的尘肺专家组,按湘劳社政字〔2006〕2号文件规定进行甄别,确定是否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对符合基金支付要求的尘肺待遇,为防止冒领,尘肺患者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职业病协议机构进行胸片检查,参保单位所在地医疗机构有尘肺诊断必需的高纤伏X光机,指定的职业病协议机构可派尘肺专家到当地医疗机构进行胸片检查。

3.办理流程如下: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科审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待遇科审核支付要求的相关资料——医疗审核科审核医疗费——领导审批——财务科支付待遇。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郴州市卫生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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