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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3-4-8 10:00:00    作者:   我要评论

关于贯彻落实宜春市新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36号)精神,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各地新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袁州区(含市本级、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1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1.5元。
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30元调整为107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由原来的7.3元调整为10.7元;
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70元调整为98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由原来的6.7元调整为9.8元;
铜鼓县适用五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10元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由原来的6.1元调整为9.0元。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与往年不同的是,参考了当地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
二、有关要求
1、凡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4月1日起未达新标准的应调增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2、月最低工资标准适应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3、各县(市、区)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4、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国有企业进行宣传,督促落实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企业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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