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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韶关市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14:55:00    作者:   我要评论

韶关市人民政府2011年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韶府〔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美好韶关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韶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10元/月、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60元/月,统一调整为85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
(二)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9元/小时、其它各县(市)由原来的6.4元/小时,统一调整到不低于8.3元/小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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