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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20:59: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关于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区执行二类地区标准,五县(市)及铜山区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930元/月;三类地区,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7.5元/小时;三类地区,6.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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