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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上调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21:03: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11)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二类地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地区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11元;二类地区由7元调整为8.5元,三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7.5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1年7月18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780元。

2011年7月8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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