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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整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21:08: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066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7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840/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月;绥化市区为670/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6.5/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小时。

   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年七月二十八日

颁布日期:2010-7-28
执行日期: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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