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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上调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21:10: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根据山东省发布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山东省从20113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文件作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950元、800元三类,平均增幅26%

   根据通知中的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要求,青岛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920元调整为每月1100,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20元调整为每月950。根据省政府要求,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相应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本次调整还首次公布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对于青岛来说,七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五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相比于最低月工资标准,小时工资的上涨幅度变得更高。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全省的统一规定,该标准将从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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