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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调整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21:10: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府办〔2011〕8号

关于调整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要求,决定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中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中山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山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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