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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调整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1 10:00: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抚人社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90号),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 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 抚顺县由510元调整为660元。
   3. 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 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4元调整为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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