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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用他人身份证参保,经笔迹鉴定不是骗保,最终获赔40多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04 12:24:00 浏览量:

    一来惠务工人员由于身份证遗失,于是用老乡的身份证应聘入职,几年后发生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由于买社保是以老乡名义购买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博罗分局(以下简称博罗社保局)拒绝赔付。近日,经博罗县人民法院审判,死者家属拿到了博罗社保局赔付的40多万元。

  7年来领工资买社保都用老乡名义

  2004年4月,江西兴国人郑某德来到博罗县某服装公司应聘。由于身份证遗失了,郑某德与老乡钟某茂商量后,以钟某茂的身份入职该公司。从2010年9月起,在博罗社保局(原博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参加了社会保险。入职7年来,郑某德无论是领工资还是买社保,均以钟某茂的名义进行。

  2011年3月21日晚,郑某德在加完班后回宿舍途中,在公司门前的兴业大道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死。事后,博罗社保局认定郑某德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博罗社保局拒绝给郑某德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死者家属于是将博罗社保局告上法庭。

  博罗社保局称未发现本人参保证据资料

  博罗社保局相关人员在庭审上说,经过查阅社保档案以及实地调查核实,并未发现郑某德参加社会保险并缴交社保费的证据资料。除了郑某德家属和服装公司,并没有其他合法人员证明郑某德系以钟某茂身份入职该公司,郑某德以钟某茂身份参加社保缺乏事实根据,因此郑某德不符合赔付条件。

  服装公司称,郑某德确系其员工“钟某茂”。2004年4月,郑某德进该公司工作后,双方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以“钟某茂”的身份在博罗社保局为其办理了社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领取了社保卡。

  字迹鉴定确认郑某德是“钟某茂”

  该案的关键在于死者郑某德是否员工“钟某茂”。为此,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证实郑某德在服装公司工作期间签的“钟某茂”字迹与郑某德入职前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据此,法院认为郑某德一直在使用钟某茂的身份在服装公司工作。

  另外,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德和服装公司存在骗保行为,博罗社保局对此也表示认可。据此,法院判决博罗社保局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郑某德家属赔付。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日前,郑某德的家属已拿到了博罗社保局赔付的40余万元。(来源:东江时报,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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