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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一案:61岁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20 10:55:00 浏览量:

 2012年3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工伤认定部门对刘玉启做出工伤认定,这是北京市首例超过退休年龄(受伤时61岁)的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后被认定工伤的案例。
   

我国的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现实生活中,超过退休年龄仍在继续工作的大有人在,其中,农民工尤其居多。超过退休年龄以后继续工作的,员工与单位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
   

2005年,刘玉启经人介绍入职北京丽豪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安排在石景山区的首钢地质勘查院,负责院内的绿化、卫生,及晚上看管男浴室,每月工资900元,现金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8月26日,刘玉启早上扫完院子后,骑自行车去了附近的农副产品市场买打扫卫生的扫帚。不料他在回单位途中,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路边的一辆轿车上。交警勘验后认定,事故为小轿车违章停车影响公交车正常行驶所致,轿车司机高某负全责。刘玉启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三根肋骨骨折,高某支付了治疗费。因医院没床位,刘玉启只得到亲戚家养伤。 事后,刘玉启向肇事司机、车辆保险公司、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并要求申请工伤。肇事司机说他已赔过了;保险公司称他已经61岁,超过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物业公司领导说,先把伤养好再说。
    

2010年春节后,维权无望的刘玉启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帮助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不赔,刘玉启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因物业公司否认与刘玉启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只能暂缓。无奈之下,刘玉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时,刘玉启拿出劳务工作服和胸牌、同事证言等,而物业公司则称“查无此人”。到了2010年7月,仲裁仍无结果。无奈,刘玉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石景山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结果法院以双方劳动关系尚未明确为由驳回刘玉启的起诉。刘玉启不服,提出上诉,结果终审败诉。
   

2011年4月,仲裁结果出来,认定刘玉启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认定工伤。

2012年3月30日,北京西城区工伤认定部门依据该法对刘玉启做出工伤认定。
   

 工伤被认定后,物业公司为刘玉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刘玉启右侧三根肋骨骨折,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为刘玉启缴纳工伤保险,日前,刘玉启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他工伤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处理中。

  

 律师观点:超过退休年龄仍可认定工伤 
   

首先,双方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刘玉启在身份上属于农民工,且其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因此,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应视为劳务关系,而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其次,依据修改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超过退休年龄仍可认定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规定了职工工作中因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不得认定工伤,而没有 “职工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认定工伤的规定,根据 “法律未禁止就允许”的原则,刘玉启61岁因为工作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专家评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大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如果不能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只能按雇员受损害要求赔偿,这与工伤保险待遇差别很大。
   

按雇员受损害请求赔偿:参照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两肋以上缺失的,构成十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四根肋骨以上骨折或两肋缺失,构成十级伤残。刘玉启三根肋骨骨折,无论适用哪个标准,都未达到致残等级,向雇主或肇事司机要求残疾赔偿金,均得不到法律支持。 而按工伤待遇,劳动者三根肋骨骨折,已达到十级伤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可以享受伤残补助。

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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