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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8 10:49:00 浏览量: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保障特殊情形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使用的下列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职业技工院校、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以下简称实习生)。

(二)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二、参保缴费

(一)用人单位参保时应按规定给使用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使用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增人员按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二)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实习生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持与职业技工院校和实习生个人签订的三方实习协议和实习生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超龄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持与超龄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自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

(四)各地应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83),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将明细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入库。

三、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

(一)实习生或者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使用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相关院校签订协议,约定补偿办法。

属于参保范围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用人单位在使用期间未给其参加工伤保险的,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三)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实习期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后仍在治疗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四)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属于参保范围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培训等经办服务工作,严格按省文件要求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出台政策扩大参保范围和对象。

(二)直接使用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行为,切实加强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提供劳动保护,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职业技工院校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校企合作协议加强对实习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的,应当由实习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约定补偿办法。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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