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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问答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28 10:53:00 浏览量: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问答

一、该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哪些人员?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的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职业技工院校、用人单位、实习学生)实习协议,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以下简称实习生)。

(二)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多少?

答:符合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使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使用单位的缴费费率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增人员按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本人月工资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百分之三百确定。

三、使用符合参保条件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用人单位怎么参保?

答: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实习生的,应按规定及时持与职业技工院校和实习生个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和实习生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超龄人员的,应按规定及时持与超龄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什么时间生效?

答:用人单位使用符合参保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自办理好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

五、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否与面上企业有区别?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和面上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参保条件实习生和超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能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在工作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该人员受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

七、参保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保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实习期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后仍在治疗的,继续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八、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怎么处理?

答:已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该文件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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