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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切记补缴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13-9-18 15:57:00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案例简介】
    刘某系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2月13日在工作时被机器伤及面部、右前臂及右手,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因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刘某与公司多次协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81800元。
【裁决结果】
  公司对请求事项不同意一次性全部支付。仲裁委认为,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刘某担心公司经济效益不好、破产倒闭,没有支付能力,其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保障。但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仲裁委最终裁决由公司支付给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7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6176元、伙食补助费1680元、交通费1000元;自2013年5月份起按月支付给刘某伤残津贴1145.8元、生活护理费1007.4元;驳回刘某的其他申诉请求。
【工伤律师张士谦点评】
    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解决,无非担心公司经济效益不好,甚至破产倒闭,没有支付能力,自己的工伤待遇没有保障。解决此担心,也并非没有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这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了,工伤待遇也就有了保障。只是现在部分地区对补缴工伤保险费这一制度尚未完全实施,有待工伤职工将这一制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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