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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20-2-23
会员:李浩
咨询内容:
事实:本人2012年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2013年工伤认定;2015年伤残定级鉴定6级残;2016年一审立案;同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伤残待遇计算标准“本人工资”在认定时低于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是不是说应以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标准计算伤残待遇?谢谢!
律师回复:
前面已经回复,抱歉回复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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