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门户
Open Menu
网站首页
工伤资讯
返回上一级
工伤新闻
工伤论文
工伤专题
工伤实务
返回上一级
工伤百科
工伤问答
实用查询
工伤案例
返回上一级
案例评析
裁判规则
指导案例
本站案例
工伤标准
返回上一级
鉴定标准
赔偿标准
调整标准
非工补助
工伤数据
返回上一级
待遇基数
最低工资
社平工资
缴费基数
工伤文书
返回上一级
诉讼文书
职业病文书
鉴定文书
认定文书
工伤法规
返回上一级
保险条例
劳动法规
诉讼法规
安全条例
工伤律师
返回上一级
媒体关注
律师业务
本站团队
工伤咨询
计算器
案例
法规
数据
文书
标准
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19-7-25
会员:李志勇
咨询内容:
你好,我是2018年4月25日认定的工伤,2019年劳动能力鉴定为6级现在在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时候,由于单位少报导致利益受损。现在在算16个月本人工资的时候单位给算的是2016年的平均工资。应该是不是算17年的平均工资。
律师回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计算,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缴费工资计算。
工伤赔偿法律网 版权所有
冀ICP备06033745号-1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
首页
咨询
委托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