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门户
Open Menu
网站首页
工伤资讯
返回上一级
工伤新闻
工伤论文
工伤专题
工伤实务
返回上一级
工伤百科
工伤问答
实用查询
工伤案例
返回上一级
案例评析
裁判规则
指导案例
本站案例
工伤标准
返回上一级
鉴定标准
赔偿标准
调整标准
非工补助
工伤数据
返回上一级
待遇基数
最低工资
社平工资
缴费基数
工伤文书
返回上一级
诉讼文书
职业病文书
鉴定文书
认定文书
工伤法规
返回上一级
保险条例
劳动法规
诉讼法规
安全条例
工伤律师
返回上一级
媒体关注
律师业务
本站团队
工伤咨询
计算器
案例
法规
数据
文书
标准
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19-4-1
会员:刘卫国
咨询内容:
我单位(事业单位)职工(男,现年55岁),在职期间从事与水银接触较多的工作。因汞中毒于1999年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患职业病,并确定为二级伤残(二等乙级),于2000年3月办理病退手续。其日常治疗及医药费一直由我单位报销。咨询: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治疗和医药费是否应当由医保部门报销?
律师回复:
职业病不应按医疗保险报销,因为职业病属于工伤,应走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法律网 版权所有
冀ICP备06033745号-1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
首页
咨询
委托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