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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2-1-12
会员:王德森
咨询内容:  我的妹夫45岁 在米厂做力工,2012年1月8日下午3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28小时,终因肺动脉夹层严重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应视同工伤对待 ,同时依据三十九条 ,享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金额的20倍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偿。可是厂方强调说他们对死亡者没有任何责任 ,无视法律的权威性,试图只给点医疗费和丧葬费了结此事。还说要打官司,一分钱都捞不着。难道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他们就不管用了吗?
律师回复: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亡后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还不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