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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2-1-11
会员:孙
咨询内容:   本人是浙江省宁波市教育系统的职工,2011年6月24发生工伤造成左手腕骨折,12月27日经慈溪市劳动委员会伤残鉴定为10级。本人单位是按照宁波市统筹工伤事故前12个月平均缴费2808元缴纳的,而去年本人年收入64000元左右(含年终奖),平均月实际收入5300元。现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由工伤基金按2808元*7个月赔偿,请问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是由单位造成的,差额部分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补足?宁波市有没有这条政策?谢谢
律师回复:差额应当补足,本站已做过相关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