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12-1-9
会员:陈建
咨询内容:本人是福建福州一企业职工1987年工伤.2003年12月17日鉴定受理.2004年2月12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当时本人没拿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1.现在本人还能向单位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本人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吗?两金是按旧工伤条例执行还是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律师回复:1、一般不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应当按照现在标准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以及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