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12-1-6
会员:孙晓辉
咨询内容:我在襄阳市的一家公司上班,08年因公致残,等级为八级,继续留任公司工作,09年公司在补发社保基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要求我与之签订一份协议,内容是,在辞职离开公司后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与就业补助,赔偿总额的缴费基数是按08年计算的,2012年我打算辞职,那协议有效吗?赔偿金额的缴费基数是应该以受工伤前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还是按我现在辞职时前一年度计算?
律师回复:须看所在地是如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以及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的,若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那么就应当是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上一年度的,而不是发生工伤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