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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2-1-5
会员:翁纪明
咨询内容:本人2010年9月27日发生工伤,2011年8月19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于2011年10月18日下发,请问赔偿是按新工伤条例吗?到目前公司没有支付本人的工资、生活费及看病车旅费,请问我应怎么做,才能保护我的权益,谢谢
律师回复: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赔偿数额。建议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所在地标准,本人工资以及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等综合计算赔偿数额。之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待遇的可一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