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12-1-4
会员:邓书昌
咨询内容:本人于2011年8月11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右腿被撞断,厂方除了出了住院费用13000元,及3个月的工资外,我是否可以索取其它赔偿?
律师回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若你再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则可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以及本人工资,所在地等具体计算赔偿数额。可参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一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