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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的社保法条被“唤醒”

作者:来源:河北工人报时间:2019-2-14人气:1325

 

河北省第一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告官”案有了结果,先行支付款扣划到位——

“沉睡”的社保法条被“唤醒”

河北工人报讯(记者周斐)2019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河北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终于有了结果,邱某发生工伤后8年多,于当日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款37万余元。至此,河北省也迈出了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重要一步。

2014年1月11日,本报刊发报道《“工伤先行支付”河北第一案开庭》,这是我省第一起工伤先行支付“民告官”案件。随后,本报记者就这一案件进行深入报道。当年2月10日,稿件《“民告官”案有望唤醒“被冬眠”的法律》在本报刊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0年6月,刚大学毕业的邱某在石家庄市某旅行社找到了一份导游工作。7月16日,在带团出游返回的路上,他所乘坐的旅游大巴车与一辆拉煤大货车追尾,导致年仅23岁的邱某失去了左腿。

2011年12月,他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邱某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其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邱某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却无法获赔应得的工伤待遇。邱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桥西区社保局提交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桥西区社保局拒绝支付。

无奈,邱某提起诉讼,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并且申请了强制执行。

据邱某案件代理律师张士谦介绍: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垫付。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以此,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然而,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障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追偿机制,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迟迟未能落地。《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由此沦为“睡美人条款”。

张士谦律师说,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却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势必会给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带来一定的冲击。所以,普及拓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严格执法、建立强力有效的追偿机制,才是工伤保险基金稳定落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