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A)工伤认定
事项名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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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
实施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区县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公务员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患职业病和跨省市流动作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
设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申请条件 |
1.用人单位与职工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
办理材料 |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决定。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
联系电话 |
022-24236851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监督 |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
查询网址 |
www.tj.hrss.gov.cn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