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代驾”期间出现事故, 能否向车主索要工伤赔偿?

作者:Ft22来源:时间:2015-12-23人气:745

    刘某平时闲来无事,就去一家酒店招揽顾客,收取一定费用担任代驾。四个月前的中午,张某在宴请朋友后,因醉酒无法开车,以80元的价格雇佣他代驾小车送其回家。途中,由于戴某驾车车速过快,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共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认定,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戴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刘某的全部损失。而当刘某以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张某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他的情形并非工伤,尤其是在刘某已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更无权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


工伤律师:刘某并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刘某的确是在驾车期间、在车内、由于驾车受到伤害,即表面看来,似乎确实构成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其实不然,因为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认定工伤的前提之一,在于受到事故伤害者必须是“职工”,对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张某只是以个人身份对你临时雇佣,并不是“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刘某也只是临时被雇佣,仅仅是出于完成某单一的任务,而不属于“职工”或专职、固定的“雇工”。


刘某无权享受双重赔偿。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员工的确有权享有分别来自侵权损害和工伤的双重赔偿,但因其中已明确是以“工伤”为前提,而刘某并不构成工伤,自然不能适用。更何况该解释第十一条还指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刘某具有索赔的选择权,可在刘某已经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该选择权便随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