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1-6-30人气:1591

   为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调整2009、2010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呼和浩特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本次调整分两个年度进行。一是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二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2011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作调整。 
   调整的标准分两个部分。一是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为一个调整标准;二是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为一个调整标准。 
    这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    
    此次标准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今后,随着呼和浩特市养老金的增长,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