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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应当纳入工伤统筹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1-4-19人气:1307

    微博上一则关于“普华永道25岁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被大量转载。 花季女孩突然离世引起网友对“过劳死”话题的热议,他们为逝者痛惜,同时表现出对“加班盛行”的无奈。加班是众多企业普遍现象,不少职场中人已养成加班习惯。加班是个大泥潭,扎进去后越陷越深,越来越累,恶性循环。目前,一项以“你平均每天加班几小时”为主题的网络投票显示,约13%的人平均每天加班1小时,16%的人每天加班2小时,11%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35%的人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以上。
   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王大犇分析员工会“自愿”无节制加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就业压力,不少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不少员工不得不“拼命加班”;二是同行、同事间竞争压力,为了得到更好晋升机会,无奈“过劳加班”;三是目前生活成本较高,员工不愿放弃一切可以增收的机会。
    预防“过劳”,不仅需要完善健康管理体系,还应健全法律治本。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王全兴说:“白领“过劳”现象普遍,有其法律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最高工时和限制加班虽有法律规定,但执法不严、执法难严。其次,“过劳死”、“过劳伤”、“过劳病”之类现象,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对加班超时虽可界定,但对加班超时与死、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少可界定的标准。第三是只有工时基准而无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工时基准就难以发挥作用,超时加班就难以避免,甚至实际加班也不认为加班。应从‘治本’角度采取应对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超时加班’的监管和控制。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界定‘过劳’现象和劳动定员定额基准的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华说:“在工伤条例中没有针对“过劳死”的规定,只说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可以视同工伤。国外对保护劳工方面的法律更加细化,例如休息权、加班权、报酬权和劳动条件的界定都非常细致,员工保障自身权益可以有法可依。不少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借口安排职工加班,他们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有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除在法律上予以完善,专家建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负起相应责任,减少职场“过劳”现象。 

来源:中青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