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来源:浚县法院时间:2025-8-26人气:7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门窗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2022年12月10日晚,王某从公司下班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本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向浚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浚县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门窗公司对决定不服,诉至浚县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各方对于王某系某门窗公司职工及当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王某当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与其陈述的下班时间相隔二十分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某门窗公司亦未提供证据否定王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故法院认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其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畴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王某作为某门窗公司员工,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浚县人社局经调查、审核,对王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规定,并无不当,工伤认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门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正义原则,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所作出的一种延伸,系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对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