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不影响职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来源:中国工伤保险时间:2025-6-13人气:15
案情简介
彭某系某矿山公司凿岩工,未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12月6日,彭某在矿山井下工作时被崩起的石头砸伤左手。经医院诊断:左手第三掌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损伤。2021年10月14日,彭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某矿山公司在收到人社部门限期举证通知后,与彭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协商约定除垫付医药费22053元外,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45000元。协议中,彭某承诺放弃主张工伤认定及事故赔偿等权利。事后,彭某继续坚持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认定彭某受伤为工伤。涉案矿山公司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彭某受伤具备“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这并不影响彭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认定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即使已达成赔偿协议,劳动者仍有权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