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闻

“四步法”自查职业病危害,职业病也属工伤

作者:来源:四川在线时间:2022-4-27人气:269

2022年的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病属不属于工伤?如何判读自身岗位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4月26日,四川在线记者专访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大队大队长周世红,解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走出误区


“肩颈腰腿痛”“鼠标手”不属于职业病,职业病属工伤


记者:平时工作中,您发现公众常有哪些职业病认知误区?


周世红:一方面,部分劳动者以为职业病与己无关,保护意识不强。实际上,除煤矿、化工行业外,还有不少行业存在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极易罹患尘肺病、职业性噪声聋等职业病。


另一方面,大家习惯把颈肩腰腿痛、“鼠标手”、干眼症等称作白领“职业病”,这个说法有失偏颇。“白领常见病”没有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但他们都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工作相关疾病(泛指一切与职业活动有关联的疾病、伤害等健康问题,比职业病范围更广泛)。


此外,部分劳动者以为,只有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伤亡才属工伤,其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也属于工伤。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重点


在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领域重点监督


记者:当前成都市接触职业病潜在危害因素的企业大致有多少家、劳动者大致有多少人?


周世红:目前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成都企业有11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34万余人。《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在此也提醒还未申报的用人单位按照要求积极主动申报。


记者: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突出问题有哪几类?要采取哪些措施?


周世红:主要问题是一些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重视度不够等,导致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不到位,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我们近年来通过聚焦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粉尘、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尘肺病攻坚行动、尘毒危害专项执法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加强劳动者个人防护等,几年来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意识有所提高,劳动者作业环境明显改善。我们也继续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是超标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执法。今年我们就重点针对家具制造业的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开展专项执法,力争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为民支招


“四步法”自评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


记者:如何判断所处工作岗位是否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周世红:可从四个方面判断:


第一,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期间,如果工作岗位、内容变更,要从事接触新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再进行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二,看用人单位公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从目前来说,这是最准确的判定方法。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进行报告和公示,劳动者可以依据公示的内容判定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第三,看警示标识。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等,应当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四,就是直观感受“望闻嗅问查”。望——看看你工作岗位是否有粉尘、烟的产生;闻——听听看你的工作岗位是否有长时间的、令人烦躁的高分贝声音影响;嗅——闻闻你的工作环境是否有特殊的气味;问——了解你所在岗位的工艺流程、以及工艺中用到的原辅料;查——通过了解原辅料的化学品成分,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查询,看在《目录》中是否有这类物质。


记者:疫情下,不少企业存在“灵活”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比如临时工),在对他们做好职业病求偿维权等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周世红:希望劳动者积极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了解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害后果和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了解职业健康权益保障、职业病待遇等;对不具备基本职业病防护条件、不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主动履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防治职责的工作,不要去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