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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案例四)

作者: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时间:2021-5-13人气:1185

2021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案例四、谭某诉海南某市某区人社局、某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和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谭某于2018年5月24日在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厂区内作业时不慎摔倒,导致牙齿脱落。

谭某以木业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木业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委以谭某未作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为由,驳回了谭某的仲裁请求。

2019年4月30日谭某向某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审查后向其发出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补充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谭某认为,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认定第三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故不需要提交其他证据材料。

某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以谭某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书后仍无法提供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谭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责令某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受理谭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一、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均未支持谭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1月4日,谭某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二分院经查阅该案相关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及走访当地受理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审查认为从事锯木业务的木业公司,不属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故不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谭某与木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提供不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某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

该起行政诉讼监督案的行政争议其实质源于民事争议,即谭某受伤后,木业公司未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等,谭某人身损害赔偿主张并未得到支持,虽然谭某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自身的权益,但维权成本增加。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相关规定精神,二分院决定通过做民事纠纷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化解。

办案人员听取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诉求,走访用人单位,与公司法人代表讲法理,谈情理,针对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分歧的情况,多次与谭某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商请某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协助化解争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向,木业公司同意向谭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一次性医疗、误工费用等全部费用人民币1万元整。在检察机关和某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见证下,谭某与木业公司签署了《调解书》。谭某向二分院撤回监督申请,二分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于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通过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促成关联民事赔偿纠纷和行政争议一揽子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