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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 21:11:00    作者:   我要评论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北区人社(2012)47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甬人社发(2012)167号文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每人每月为980元。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76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发22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315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480元。
    事业单位因工伤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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