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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除工伤待遇外 死亡补偿金额约23万元

发布时间:2009-6-12 16:44: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福建省:除工伤待遇外 死亡补偿金额约23万元


      审议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对工伤事故死亡补偿作出严格的规定,目前总的补偿金额约为23万元
  草案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总额不得低于本省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倍。

  对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草案也作了如下规定:“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倍的死亡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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